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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3年第50号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3-08-12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3年第50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2003年6月1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详见附件),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