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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

颁布时间:2012-02-20  来源:

  2012年元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2012年1号公告的规定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条规定在以前的文件中并未明确。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不能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为条例第十条没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抵扣问题,不能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造成重复征税,不符合增值税的原理,不合理。按照1号公告的规定较为合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两类情形。

  第一类: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类: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以上两类纳税人,是按照简易办法征收,根据2012年1号公告的规定,在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凡是没有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按17%征收。

  另外,如一般纳税人购进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由于各种原因未抵扣进项税额,可能是自已的原因,也可能是税务机关的原因,在销售时如何征税?笔者认为,应该按17%的税率征税。

  (三) 开具发票问题

  2012年1号公告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采取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见并不是按简易办法征税的纳税人就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如果纳税人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选择按照17%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笔者认为可以,因为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不得开具,没有提到按17%缴纳增值税情形。

  二、其他相关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如何计算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