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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山西省明确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颁布时间:2012-02-28 来源:
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其中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是:一是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由月销售额2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月销售额1500-3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调整为300-500元。二是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由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整为300-500元。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晋财税[2011]31号,明确了山西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如下,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