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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解读
颁布时间:2012-02-28 来源:
2012年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为营业税中“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子目,并对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涵义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子目归属
在国税发[1993]149号的“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二、明确适用范围
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
三、具体涵义及辨析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其中,自然资源使用权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这里,明确规定发生“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应税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即与“转让无形资产”中“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样,根据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是否在境内作为判断是否发生应税行为的依据,而不是按照其他转让无形资产行为时接受单位或个人是否在境内的属人原则来判定。
四、例外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