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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等报表
颁布时间:2012-03-06 来源: 中国税网
一、修订预缴申报等报表的背景
2011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新的预缴申报等报表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4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635号文”)同时废止。2008年1月,为了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等报表的国税函[2008]44号文,该文件对涉及企业所得税预缴等有关报表进行了明确,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一般企业,B类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2008年以来,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税法精神以及税法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制度和办法,现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反映的内容已无法适应政策及征管需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等报表作出了修订。
二、修订预缴申报等报表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在“利润总额”项目下增加了“特定业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加强对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以税收规定的预算计毛利额来预缴所得税的,与一般企业计算当期利润再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从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有所不同。因此,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专门增加“特定业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项目。今后如有类似的特定业务,也在此项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
为了从税收角度据实反映企业实际利润,减少年终可能产生的退库问题,国税函[2008]635号文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以企业计算的利润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此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修订后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在“利润总额”项下增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目,以此种方法计算企业月度或季度实际应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利润额,并据此计算当期应预缴的所得税额,可以最大限度地反映企业当期实际利润,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减少税务部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可能产生的大量退库问题。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由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因此,建筑企业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应当扣除在异地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现行申报表“应纳所得税额”项下增加“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税额”。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应纳所得税额”项下增加“以前年度多缴应在本期抵缴的所得税额”。对企业以前年度多缴应退未遇的税额,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时,允许企业抵缴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28号文”)规定,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其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能与管理部门分开核算的,可视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其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为全面反映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情况,确保分配税款的完整、准确,实现对总、分支机构的就地预缴及监督管理,便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分析。据此,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总分机构纳税人”项下增加“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核定方式纳税人。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主要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的,当时,有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还未正式公布,一些政策和管理办法也不到位,所以,现行针对企业所得税核定方式纳税人的申报表已经大大不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因此,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进行了较大的变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第二部分是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其中,第一部分中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又分为“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两类,删除了现行预缴申报表中“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项,此项目主要是针对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01号文”),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了修订明确。因此,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实际上已经不再适用国税函[2008]44号文,而是适用国税函[2008]801号文有关规定。第二部分“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明确了实行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缴纳的方式,是此次修订预缴纳税申报表新增加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政策和制度,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对申报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77号文”)规定,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收入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余额。因此,在第一部分中关于“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项下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栏。二是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一项或几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也就是说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项下删除了“减免所得税额”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按照三项因素(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分配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因此,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增加“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别反映汇总纳税企业本期应纳的所得税额、总机构本期应分摊50%部分的所得税额、总机构本期应集中分配25%部分的所得税额,以上三项分别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A类)”中的第11项“应纳所得税额”、第26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行“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对应。此种设计,更加清晰地反映跨地区经营企业总的应纳税额、总机构应分摊的税额以及总机构应集中分配属于中央调库部分的所得税额。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总机构依据有关因素分配所得税额时,应当于每年上、下半年分别按照三项因素计算某一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及所得税额,不存在“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以及“合计”数的问题。因此,删除了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表头的“分配比例有效期”,删除了表中“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合计”四个项目。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头增加“总机构名称”项目,并将“三项因素”项目下改为“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项目。
三、预缴申报等报表的征管要求
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没有直接明确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何种申报表,实际执行中是使用同一张申报表。因此,此次修改申报表中明确: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和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参加年度汇算清缴。
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应自2012年起执行,据此规定,2012年1月或一季度的预缴申报等应按新的申报表执行。2011年12月或四季度的预缴申报,仍然按原申报表等执行。
另外,国税函[2008]44号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是适用于非居民企业来自我国的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报表,已经被国税函[2008]801号文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