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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属波利尼西亚等地区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2-09-30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2年第31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2002年1月1日起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