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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马约特岛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2-09-30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2年第32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9月20日起,对原产于马约特岛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2002年9月20日起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