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政策解读 > 正文
<原创>解读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抵减增值税税额
颁布时间:2012-03-15 来源:企友财税服务网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该文件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抵减增值税税额进行了明确。笔者就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二项费用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明确了两项费用的具体标准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二、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具体要求
(一)时间要求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抵减。同时对技术维护费不能是补缴以前年度的。
需要注意的是专用设备只能是初次购买。
(二)票据要求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维护费需由服务单位开具相关票据,应该是缴纳营业税的发票。
(三)抵减要求
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和《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同时对已全额抵减二项费用的不得再行抵扣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
对税控系统使用的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和打印机,不在抵减范围之内,通用设备只能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填表规范
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五条对填报纳税申报表的作了具体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售后服务
财税[2012]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三、会计核算
财税[2012]15号文件,没有提到会计处理问题,笔者认为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建议进行如下处理:
(一)1、企业初次购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列示价税合计金额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该票面所列示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二)1、企业购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用设备在会计处理时按正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问题时,由于该通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所以在年度申报表中将当年提取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减,以后年度做纳税调增。
(三)1、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凭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相关票据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从上述会计处理中可以得知,企业发生该项业务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最终并未影响企业所得税。
以上仅为笔者个人意见,敬请指正。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为“原创”或来源为“企友财税服务网”的内容,版权均系山西真诚培训学校所有,所刊内容为本网原创或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刊载、传播。禁止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未经本网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上述作品、服务、信息、材料的任何部分进行公开、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销售。已经获得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企友财税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