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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10号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5-05-23  发文字号:200304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附件: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