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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在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管理的公告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加强海关对“在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的管理,打击在售券业务中的走私违法活动,现就海关对办理“货券”验放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旅客须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办理货券的验放手续;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被委托人须向海关交验旅客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否则,海关不予受理。 二、经海关验放的“货券”在发货前,须由发货人将“货券”第二联送交提货地主管海关复核,并在该联背后加盖印章后,方准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