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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2年第12号关于对进口钢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2-06-21  发文字号:[2002]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超出限量部分暂不予进口。根据海关统计,截止6月19日,原产于哈萨克斯坦的普通中厚板(商品编码72085200)和原产于乌克兰的钢坯(商品编码7207120O)实际进口数量已达到国别进口限定总量。现决定自2002年6月22日零时起,各海关暂停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口申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