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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验放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的公告

颁布时间:1998-03-29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88]署行字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验放转寄台湾的 个人邮递物品的公告 (1988年3月29日海关总署[88]署行字第199号文发布)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1988年4月1日起,对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如下规定验放: 一、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二、通过外国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