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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3-06-13 来源:山西真诚培训学校
2013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公告15号《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同时,与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协助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的设计费和工程款,由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照章缴纳营业税。
一、实施背景
本公告是基于部分地区反映,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与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协助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实现的收益或亏损均由投资方自行承担。对于上述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各地在实际执行中政策并不统一。
二、政策辨析
1、针对的特定对象: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的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
2、针对特定支付方式:即投资方只负责支付资金,其中一部分是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中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另一部分是负责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 但,投资方不参与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而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但作为建设方要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
3、针对特定收入方式:即挂牌出让取得的收入。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
4、税收相关处理: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政策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