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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

颁布时间:2013-07-03  来源:山西真诚培训学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5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笔者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背景

  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2012年9月在北京等8省市进行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因此国务院决定从2013年8月1日在全国扩大试点。

  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

  (1)降低了大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多由原适用5%的营业税率降低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签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范围,税负也普遍降低。

  从交通运输业来看,参与试点的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在改革试点初期出现了税负增加的问题。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投入是车辆,如果纳入改革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车辆都是在2012年1月之前购置,就会在改革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路桥费支出是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的主体之一,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过路过桥费平均占运输成本的34%。由于路桥收费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车辆加油费支出,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方便或不及时,也带来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

  (2)拓展了试点行业和企业的市场空间。对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拓宽了加工制造业产业链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目前,试点地区纳税人来自外省市的订单已经开始增加,表明改革试点相应扩大了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市场需求。

  (3)促进了企业的分工细化和技术进步。试点之前,许多制造业企业基于外购技术的营业税负担问题,不愿意将研发环节从本企业分离。试点之后,由于外购研发技术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一些生产制造企业向外分离研发设计等业务的意愿越来越强烈。改革对深化专业分工,提高创新效率的激励和引导效应正在显示。

  (4)提升了商品和服务的出口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出口退税宽化和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得到了体现。在宽化效益方面,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服务被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推动了这类服务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深化效应方面,出口货物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退还,增强了这类货物的出口竞争力。

  应当指出的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制度本身待继续完善和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研究将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使用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适度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探索建立留抵税额退税等制度,是增值税在广度和深度上与国际普遍适用制度安排更加接轨,为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更为有利的税制环境。

  文件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第一部分 纳税人

  37号文件附件一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

  (一)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试点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这里将行政单位和军事单位列入了单位的范围,只要提供了应税服务就是纳税人,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相比,更加准确。

  (二)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例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出境、入境和境外)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又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等等。

  凡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的,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

  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如《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中的第一项地质勘探、第九项油(气)集输及第十五项其他中的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四)承包人和承租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五)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如果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六)合并纳税

  37号文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现在可参照财税[2012]84号文,需关注后续文件。

  (七)纳税人分类

  在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中,沿用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将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涵盖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服务适用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对按照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一般纳税人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应税服务的,应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②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4)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含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5)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属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属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于6月6日下发2013年第4号公告,对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公告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期间,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及查补的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试点实施前连续不超过12 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已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提供应税服务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附件一),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并提出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四、试点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二),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试点纳税人兼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应税服务或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有一项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各自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均应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若每种业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均未超过各自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则除非纳税人主动提出申请,国税机关不得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六、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除按税法规定处罚外,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 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七、本公告仅适用于山西省营改增试点行业实施前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第二部分 应税服务

  一、范围

  37号文第八条明确了应税服务的范围,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具体工作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政策定位。《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未采取引用《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或者对《营业税税目注释》进行税目划转的方式确定应税服务范围,而是按照独立体系对应税服务的征税行业和纳税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和清晰描述。税务机关依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即可对纳税人经营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进行明确判断。因此,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以《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参照作为征收范围的判断标准。

  二是确认标准。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划分往往难以界定,容易混淆。这就需要我们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进行必要分析,了解其变化关系和主要差异,清晰把握税种衔接和征税范围的划分、界定标准。

  三是差异简述。《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有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不构成完整对接关系,《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多数行业没有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的原有划分方式和注释内容进行归类和描述,而是进行了一定结构性调整,包括改造、完善和概念创新,表现在对《营业税税目注释》某些行业进行了细化解释、重组归类、重新界定、重建定义等处理,调整了原营业税中部分与主业相关的从属业务按行业确定征收范围的原则,而改为按业务的实际属性确定,例如删去了各类运输方式下的辅助活动,将其归集到物流辅助服务业。另外,将部分原营业税文件对特定行为的界定,也调整至《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进行了解释,如干租、湿租、程租等。因此,我们在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理解和把握中,应注意:

  1.对名称一致的,应注意《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原概念的细化解释和重新界定,而导致的内涵和范围的差异。在确定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应注意此差异的存在,而不能笼统的进行行业“等同” 与简单“关联”,如水路运输服务不包括“港口码头服务”、“打捞救助服务”; 如“设计服务”不包括《范围注释》已列明的电路设计服务、广告设计服务。

  2.对名称不同的,应注意《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原概念的重组归类和新概念的重建定义。在确定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应注意新行业与原税目无直接关联和接续关系,应以新概念确定和划分应税范围。如“设计服务”与电路设计、广告设计的区分,各自归属不同的应税项目,电路设计属“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广告设计属“广告服务”。

  3.对适用税率,应注意原营业税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因行业划分标准不同,而导致的税率变化。

  以下是增值税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分析说明表

 

增值税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分析说明表

 

 

 

 

 

 

 

 

 

序号

行业

名称

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范围注释

营业税

税目

税率

营业税税目注释

差异分析

把握难点

1

公路运输

11%(税率)、3%(征收率)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公路运输

3%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增值税范围注释:陆路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营业税范围注释:陆路运输服务包括铁路运输。

1.陆路运输服务中不包括铁路运输,但包含了轨道交通运输;2.经营快递业务,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业务暂不属于此次改征增值税范围

2

缆车运输

缆车运输

3

索道运输

索道运输

4

其他陆路运输

其他陆路运输

5

水路运输服务

11%(税率)、3%(征收率)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水路运输

3%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1、增值税范围注释:明确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水路运输;营业税税目注释:未规定此项内容。       2、营业税税目注释:打捞、港口码头服务属水路运输;增值税范围注释:打捞、港口码头服务不属于水路运输服务,划分到物流辅助服务中。               3、注意:打捞、港口码头服务税率由营业税的3%,调整为增值税的6%(征收率3%)

 

6

航空运输服务

11%(税率)、3%(征收率)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空运输

3%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1、增值税范围注释:明确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营业税税目注释:未规定此项内容。     2、营业税税目注释: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增值税范围注释: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不属于航空运输服务,划分到物流辅助服务中。             3、注意: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税率由营业税的3%,调整为增值税的6%(征收率3%)

 

7

管道运输服务

11%(税率)、3%(征收率)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管道运输

3%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无差异

 

8

研发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其他服务业

5%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研发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无此概念。

 

9

技术转让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

5%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非专利技术税目中,设定了一个范围条件,即“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增值税范围注释:无此范围约束条件。

 

10

技术咨询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其他服务业

5%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技术咨询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无此概念。

技术培训服务(包括各种专业技术的培训,推广和传授)按照"技术咨询"征收增值税

11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其他服务业

5%

同上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无此概念。

 

12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测绘、勘探

5%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无此概念。

 

13

软件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其他服务业

5%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软件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无此概念。

 

14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其他服务业

5%

同上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无此概念。

 

15

信息系统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其他服务业

5%

同上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信息系统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无此概念。

 

16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其他服务业

5%

同上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无此概念。

 

17

设计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其他服务业

5%

同上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设计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无此概念。

1.注意"设计服务"与电路设计,广告设计的区分.各自归属不同的应税项目.电路设计属"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广告设计属"广告服务".2.随同理发及美容服务一并提供的发型设计,不属于"设计服务"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8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5%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增值税范围注释:仅解释了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包括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未规定具体内容和范畴。营业税税目注释:对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内容和范畴予以简要描述。

1.注意"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应税项目中,除"商标","著作权"转让外,还包括"商誉"转让服务,"特许转让权"转让服务.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中有关"著作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解释执行.

19

知识产权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其他服务业

5%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知识产权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无此概念。

 

20

广告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告业

5%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广告服务的形式(媒介)增加了互联网;对广告服务的环节进行了列举。营业税税目注释:仅对广告业的形式(媒介)进行了列举描述;无广告服务的环节列举。

"广告代理服务"按照"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21

会议展览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其他文化业

3%

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 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会议展览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无此概念。

"会议展览代理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22

航空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航空运输

3%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1、增值税范围注释: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对航空地面服务种类予以列举;营业税税目注释:未明确列举。                             2、营业税税目注释:除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外,还包括“航空运输”;增值税范围注释:“航空运输”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23

港口码头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1]133号规定: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水路运输

3%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国税发[1994]159号: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增值税范围注释: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对港口码头服务种类予以列举。营业税税目注释:港口码头服务解释较为笼统;除港口码头服务外,还包括“水路运输”和“打涝”。

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24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

3%、5%

无明确税目注释。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无此概念。

"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的货运客运场站

25

打捞救助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

3%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国税发[1994]159号: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打捞救助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有名词无概念。

 

26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业

5%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有代理业概念,但在代理业下无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分类和概念界定。

 

27

代理报关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业

5%

同上

增值税范围注释:对代理报关服务概念予以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有代理业概念,但在代理业下无代理报关服务的分类和概念界定。

 

28

仓储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仓储业

5%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无差异。

 

29

装卸搬运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装卸搬运

3%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无差异。

 

30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7%(税率)、3%(征收率)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

5%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财税[2003]16号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1、增值税范围注释: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概念强调“有形动产”租赁业务;营业税税目注释:融资租赁强调“设备”租赁业务。               2、营业税税目注释: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方可按照营业税“融资租赁”税目缴税,并且规定了“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的扣除项目。增值税范围注释:无此规定。

 

31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7%(税率)、3%(征收率)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租赁业

5%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增值税范围注释:租赁项目仅包括物品、设备;补充强调“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明确光租、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营业税税目注释:租赁项目除物品、设备外,还包括场地、房屋、设施;未明确“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未明确光租、干租业务属于租赁业。

 

32

认证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其他服务业

5%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