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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2013年第3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3-08-23 来源:山西真诚培训学校
201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13年第35号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1997年,为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3%)计算缴纳文化事业费。1999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明确广告代理业按“服务业-广告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开始试点,试点地区广告服务业纳入改革范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对原随同广告业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广告业)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同时,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 )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2013年8月1日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和费率
(一)计费依据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广告服务)取得的销售额。
(二)费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议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四、 应缴费额计算
(一)一般规定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文化事业建议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补充规定
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时没有区别。
(三)应扣缴费额计算
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规定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
(一)缴费义务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
(二)缴费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三)缴费地点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地点相同。
(四)缴费信息登记
1、一般性规定
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2、例外性规定
(1)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
(2)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