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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9-25  发文字号:晋财库[2001]35号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有效运行,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实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保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规范、廉洁,根据《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是某领域公认的专家;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四)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

    (五)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可以向山西省财政厅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两名专家推荐,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第四条  对经山西省财政厅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颁发《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期为2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山西省财政厅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

    第五条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的评审权。

    (三)评标活动中推荐中标单位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领取政府采购评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标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山西省财政厅依据专家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每次政府采购活动,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山西政府采购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确定两名候选专家,以备需回避或其他不可预见情况时递补。

    第八条  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供应商有充足理由认为某专家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所发证书。

    (一)故意损害政府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左右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工作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对由于上述行为使有关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评审专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