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财经法规 > 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0-20  发文字号:国资统发[1995]112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积极配合做好部分企业                         “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                            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20日  国资统发〔199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清产核资办 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 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以下简称“通知”) 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5〕13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精神, 为了配合做好“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以下简称“拨改贷”核转国 家资本金)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和“实施办法”,参加“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必 须完成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后,才能申请办理相应手续规定的精神:     (一)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审核参加“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的企业清产核资情 况时,均按财务隶属关系进行,即: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地方企 业由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分别审核。要求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情况,主要为:     1.清产核 资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批复及资 金核实申报表。      2.清产核资机构对企 业清产核资的资产价值重估批复文件及资产重估申报表。     (二)考虑到“拨改贷”核 转国家资本金企业绝大多数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问题,为加快“拨改贷”核转国家资 本金工作步伐,凡全民企业可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批复的该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结 果,经同级同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视同为资产评估结果;参加“拨改贷”核转国 家资本金的股份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涉及多个投资主体需重新确定各方权益 的企业均应按国家规定要求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已于1994年12月31日以后为基准日评 估过的企业,不需另行评估。     二、各级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在接到企 业申请“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的清产核资材料后,应尽快逐一审批,在“审批表。” 签署审核和确认意见后,督促有关企业速将“审批表”及其它审批资料按规定程序上 报。为便于工作协调,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签署审核和确认意见后, 应复印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及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三、凡列入“实施办法” 范围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视同已办理资产评估立项。——按本文规定不需另行进行 资产评估的全民企业,出资人或企业主管单位应于11月10日前,持同级清产核资机构 批复的资产重估价值(1995年3月31日) 的有关材料和说明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情况的材 料,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已评估过的企业持确认结果,到同级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本文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出资人需在11月 1日前,聘请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为1995年7月31日, 11月15日前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确认。必要时,可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复审和确认。     四、凡参加“拨改贷” 转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在收到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的批 准文件后,应在一个月内持该批准文件到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办理核增国家资本金手续。     五、企业收到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批准核增国家资本金的文件后,持该批准文件按规 定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     六、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 部门,切实帮助企业尽快做好“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的工作,涉及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的有关审批和确认工作应力争在11月下旬以前完成。     附件:一、企业“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清产核资情况审批表           二、企业“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资产评估结果确认表      抄送:“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 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室)、清产核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