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财经法规 > 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9-05 发文字号:国资事发[1995]106号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办公室、处)、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实施办法》。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抄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总后
勤部,武警总部,长春、哈尔滨、沈阳、广州、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市国有资产
管理局、财政局,有关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