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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4-10-24  来源:山西真诚培训学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9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对71号文件进行了补充规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就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对于起征点的规定按照税法的精神只适用于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该政策的出台将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具体操作中,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申报时直接减免。出台这一政策,彰显了国务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

  二、几个具体操作问题

  (1)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的问题。

  财税〔2013〕52号明确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国家税务总局57号公告明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兼营不同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享受优惠问题。

  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需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3)有关开具发票问题。

  由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已缴税款的处理,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4)纳税申报问题。

  为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于2014年10月1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调整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行次。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格式进行了调整,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在调整表式同时,“公告”对申报表填写说明也进行了修改。

  三、其他相关惠及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发布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扩大至低于6万元,后又进一步扩大至低于10万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

  (3)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