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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结售汇专用报关单核查工作单证使用特快专递寄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6-22  发文字号:国邮联[1999]340号

                   关于对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结售汇                         专用报关单核查工作单证使用                             特快专递寄送的通知         (1999年6月22日 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                          (国邮联(1999)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海 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汇指定银行:     从今年开始,进口付汇核销中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核销已通过“进口报关单联网 核查系统”实现,但1998年9月1日以前进口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仍要通过签发地海关鉴 别。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对这部分报关单在邮寄渠道进行违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邮政特快递是国家邮政局所属的邮政部门经营的一项主要业务,安全保密性 高,时效性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和“海关对进出 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以下简称二单一书)是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为确保其安全、 快速传递,自6月1日起,各地银行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与海关互寄的“二单一书”, 请一律交给国家邮政局所属的邮政部门按特快专递邮件寄递,不要通过其他方式寄递。     二、各地邮政部门要按照《国内特快专递邮政件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 收寄和分拣封发工作。邮政部门对银行、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交寄的“二单一书”重 要凭证要做到到户揽收,专门服务,按址投递。     三、邮政部门到银行、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二单一书”重要凭证揽收时, 应和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当面办理收寄手续,认真检查邮政封装、书写规格。银行、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收发并认真核对邮件的单位地址、名称、邮政编码等 信息,保证填写准确无误。     四、各地邮政部门要把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投递队伍,加强对投 递队伍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对银行、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等重点单位的邮件,特 别是其重要凭证,要指定专门的投递人员,按址投递至邮件封面收件人地址中所指明 的最具体地点(或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地点),同时按照规定认真落实签单签收制度, 明确责任段落。对于未投出的邮件要指定专人保管。     五、各级邮政部门要把特快专递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本局的视察体系,各级 检查部门要以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对速递各环节特别是投递环节执行 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与银行、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等用户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 同采取措施,确保邮件的安全准时寄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