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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改革政策解读
颁布时间:2014-11-18 来源:原创
9月2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0月9日印发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10月10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结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0月8日印发的《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4〕27号),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背景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资源税改革”。
今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和任务。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解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时指出,税制改革重点锁定六大税种,其中包括资源税。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快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
今年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这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既定任务。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已于2011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实行煤炭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既能让资源地区受益,推进区域协调发展,通过减少名目繁多的收费,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也可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利用,推动科学发展。会议决定,在做好清费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会议要求,要立即着手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分别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
二、煤炭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
根据财税〔2014〕72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应税煤炭的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1、应税煤炭销售额
(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即原煤销售额为坑口价。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
2、适用税率
改革后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为比例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税收优惠
改革后的煤炭资源税增加了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二是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对于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此外,财税〔2014〕72号文件对煤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和执行时间做了衔接规定。
(二)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
煤炭资源税改革的目的是正税清费,煤炭资源税改革过程也是规范清理涉煤炭收费基金的过程,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为此,财税〔2014〕74号文件提出了如下要求:
1、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3、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繁杂且沉重的收费和基金一直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难点。以山西省为例,仅煤炭生产环节的收费、基金就包括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1%、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1.5%、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平均17元/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10元/吨、转产发展基金5元/吨、采矿排水水资源费3元/吨、矿产资源补偿费1.81元/吨、排污费0.53元/吨、林业基金0.05元/吨等,还不包括煤炭交易环节收费。
面对煤炭市场长期不景气的困局,山西省从去年开始清理不规范的煤炭收费:2013年8月1日,停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两项煤炭基金,减半收取煤炭交易服务费;2014年7月1日起,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费,同时降低服务费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收费标准。
清理规范涉煤收费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关键,是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我国当前持续开展的高压反腐态势,为理顺煤炭市场提供了契机,为煤炭资源税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三)联动调整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
国内煤炭价格与煤炭进出口密不可分。我国煤炭有很大一部分依赖进口,若进口煤炭价格比国内煤炭的价格低,就会影响国内煤炭的销售。国内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背景下,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明显提高,如果不提高进口煤炭的关税税率,国产煤炭与进口煤炭在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国内煤矿产能过剩的局面难以扭转。为此,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10月8日印发了《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4〕27号),从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炼焦煤、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其他煤、煤球等五种燃料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提高进口煤炭的关税税率与国内煤炭资源税改革是联动的整体措施。提高进口煤炭的税率有利于国内煤炭企业的发展。就像汽车一样,进口汽车的价格太低,就会对国产汽车造成冲击和影响;如果把进口汽车的关税提高,国内的汽车销售就会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