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2-01-27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2]3号
《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
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顺利完成三线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调整搬迁任务,减少调整搬迁过程中的损失
浪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
室《关于三线搬迁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意见》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2年1月27日
附件:
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
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批准实施的"七五"期间三线企业布局调整进展比较顺利,
有关地 区、部门在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主要是不动产,下同) 处置方面做了大量
工作, 取得了一 定成效。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单位国有资产
的处置无具体案, 处置 不够妥善;有的虽有方案,但因种种原因不能顺利实施,给
国家财产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圆满完成三线建设布局调整任务,保证搬迁单位原
址国有资产的妥善处置,经与有关部门 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有关地区、部门和搬迁
单位要把原 址国有资产处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切实
加强领导。 搬迁单位 原址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工作,中央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地
方单位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负责。 名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地三线建设调整改
造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三线办)要积 极履行职责,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制定处置方案。搬迁单位从批准搬迁开始,就要着手研究原址国有资产
的处置工作 。 搬迁单位对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要认真清理,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
符。 要在清理资产和 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应包括处置资产
的范围、 价值、处置对象等主 要内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报同级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同时抄送同级三线办备案。
三、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的处置,实行有偿转让的原则。在转让过程中,有关
地区和部门 要 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
进行干涉。 搬迁单位根 据处置方案处置原址国有资产时,应首先向全民所有制单位
转让; 如果全民所有制单位无法 使用,搬迁单位可以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有偿
转让。少数确实不具备有偿转让条件的,可以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无偿划转。同时,出
让方也可采取以其资产作价投资的形式,与接收 方 联合经营,按比例收取利润;或
采取租赁的形式,出租给当地企业事业单位,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保证国有资产的
安全完整。
实行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接收方应一次付清价款。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
经双方协 商, 可采取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等多种方式。但延期、分期付款期限一般
不得超过3年。
四、向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
由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要由同级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确认。
五、搬迁单位转让国有资产的全部收入,必须纳入新址建设的自筹资金,不得挪
作他用。
六、认真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搬迁单位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
要按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
按转让的价格办理资产划 转和交接手续。
七、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报废审批制度。对确实已无使用价值、无法进行有偿或无
偿转 让的资 产,搬迁单位应按规定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搬迁单位方能报废,并
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办理核销国家基金手续, 同时做相应的财务
处理。
八、搬迁单位需要转让的国有资产必须妥善保护。搬迁完毕,而尚未对原址国有
资产 妥善处 置的搬迁单位,应对资产的保卫工作负责,制定保卫措施并认真落实,
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
搬迁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指导搬迁单位做好原址国有
资产的保卫 工作, 坚决制止强占、哄抢、毁坏、盗窃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一旦发
生上述事件,对当事人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九、转让双方要做好资产交接工作,减少闲置浪费,使国有资产充分发挥效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地区和部门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