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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3-28 发文字号:[96]国资产发第9号
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96)国资产发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
、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各国家控股公司、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
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第 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企
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管理办法》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深
入学习和广泛宣传,提高企业对产权登记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
产发〔1995〕 129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一九九五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工作,特别注意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有关情况和数据的调查、汇总和分析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在起草、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及配套管理办法并争取尽快发布,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不要自行制发实施细
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
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