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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3-28  发文字号:[96]国资产发第9号

                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96)国资产发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 、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各国家控股公司、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 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第 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企 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管理办法》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深 入学习和广泛宣传,提高企业对产权登记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 产发〔1995〕 129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一九九五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工作,特别注意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有关情况和数据的调查、汇总和分析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在起草、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及配套管理办法并争取尽快发布,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不要自行制发实施细 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   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