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认真贯彻国办紧急通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4-16 发文字号:[96]国资企发第21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办紧急通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96)国资企发第21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11月22日发出《关于当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
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3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针对目前外商投资
企业设立审批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严格
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务院办公厅还在通知中要求“各级政
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评估机构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
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指示精神,为贯彻落实“紧急
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紧急通知”的要求,立即组织力量深入开展外
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并由主要领导或负责企业国有
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亲自挂帅,做到组织落实。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要摸清外商企
业中国有资产的家底,准确掌握中方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存量及增减变化情况;要摸清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情况,通过分析,预测变动趋势;要掌握和分析外
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根源,包括不法外商的侵权问题
和中方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方面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立即采取
措施予以解决,并将解决结果逐级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主动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分配、使用
和收缴情况以及企业缴纳和减免税收情况进行调查,并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财工字〔1994〕 295号文件的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解缴和监
缴工作。
(三)开展一次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并将统计结果
汇总后附有关文字说明于6月底以前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计表式附后)。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环节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把审批前的国有资
产评估及确认关,并将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工作与国有产权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避免
因两者脱节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任何企
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均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对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对于1995年11月22日国办“紧急
通知”下发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现仍有未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及确认,或
违反规定漏评、低评等问题,要查明原因,按违反国办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除进行必
要的经济处罚外,要同时追究中方合营者、合作者领导人的责任。较大数额国有资产
投资未进行评估并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上报国务院。
(二)为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国有产权管理密切配合,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的
基础管理作用,使国有产权管理更加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利用产权评估结果,并以评估确
认通知作为核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额的依据。
(三)外商以进口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时,为避免
不法外商高报价,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合资、合作
合同时,应要求中方合营者、合作者提交商检部门的价格鉴定报告或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资产评估确认文件。
三、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国有产权的管理,有效地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
权益。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查批准之前,通过国有资产监督机
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要求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将企业合资、合作合同上报审查,发现有
中方出资比例和收益分配比例偏低、费用负担和管理人员确定不合理等问题,应责成
中方合资者、合作者与外商及时进行交涉并妥善解决。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开业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合工商行政等部门对外
商资金和其他合作条件到位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有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到位的,
应要求中方合营者、合作者与外商协商相应调整出资比例和合作条件,由此给中方造
成的损失,应向外方追究违约责任。
(三)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增资、扩股等重大产权变动,涉及投资者(所有者)行
使的权利时,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应于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前听取中方管理人员的报
告,召集有关技术、财务人员共同讨论作出决定。数额较大或影响中方控股地位的,
应由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凡由中方控股的,在发〔——ū涠——保——凶什——?
理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企业进行资产评
估。
四、着手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协助财政部门做
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决算的审核工作,并在企业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按行业汇总分析外
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存量和增减变化情况,对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并于每年 6月
底以前将本地区汇总报表及文字说明材料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并财政部。
(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劳动部联合制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
第98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合营者、合作者进行考核,由监督机构或企
业主管部门核定下达考核指标。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负责考核的组织和推动工作,并从总体上考核各行业所
属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加强对中方的行为约束和规范,督促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切实起维护中方国
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责任。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督促中方合营者、
合作者认真履行投资主体的义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使之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
各项权利,维护中方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了解
中方合营者、合作者是否有效地行使了合资合作一方各项权利并履行了监督机构或企
业主管部门赋予的各项职责。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合作者的资格进行规范。空壳企业或已不
具备生产经营职能的企业难以履行合营者、合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继续持有外商
投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应进行必要的调整,由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重新确定新的
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相应办理产权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