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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忻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偷税案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1-01-15  发文字号:晋地税稽告字[2001]6号

    该企业1998年至1999年度取得管理费及其他收入44415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追加11045962元,未申报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虚报亏损20680539元,偷逃企业所得税;取得土地转让收入127120838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忻州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国税函[1997]91号文quot;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quot;之规定,于2001年1月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补缴营业税历781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0469元,教育费附加197343元,价格调控基金98672元;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52298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824578元。并处以05倍罚款,同时按日加收2‰的税款滞纳金。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