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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进一步扩大
颁布时间:2015-04-29 来源:
2015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34号。)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进一步扩大,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对具体执行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便于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实际操作。现就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变化
(一)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10万元调整到20万元
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原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调整
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几个具体操作事项
(一)享受优惠不需要专门向税务机关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二)查账征税的老企业预缴时如何享受减半优惠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率征税的老企业预缴时如何享受减半优惠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举例:乙公司为非工业企业,且属于居民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5年以前开业,且2014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假如乙公司2015年10月20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经营活动。在注销过程中,该公司通过清算,确认其应税收入为380万元。如果不考虑弥补亏损等因素,2015年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下表,乙公司2015年清算所得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 |
1季度初 |
1季度末 |
2季度初 |
2季度末 |
3季度初 |
3季度末 |
10月初 |
10月20日 |
人数 |
80 |
70 |
70 |
60 |
60 |
70 |
70 |
85 |
资产总额 |
900 |
1200 |
1200 |
700 |
700 |
800 |
800 |
600 |
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因此,乙公司2015年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计算如下:
1.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75+65+65+77.5)÷4=70.625(人)≤80人
(1)1季度平均值=(80+70)÷2=75(人)
(2)2季度平均值=(70+60)÷2=65(人)
(3)3季度平均值=(60+70)÷2=65(人)
(4)4季度平均值=(70+85)÷2=77.5(人)
2.资产总额全年季度平均值=(1050+950+750+700)÷4=862.5(万元)≤1000万元
(1)1季度平均值=(900+1200)÷2=1050(万元)
(2)2季度平均值=(1200+700)÷2=950(万元)
(3)3季度平均值=(700+800)÷2=750(万元)
(4)4季度平均值=(800+600)÷2=700(万元)
3.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380×5%=19(万元)≤20万元
4.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380×5%×20%×50%=1.9(万元)
(四)新办企业的优惠处理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季度优惠,年度申报时不符合条件,补缴税款。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不需要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