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政策解读 > 正文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解读
颁布时间:2015-08-19 来源: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7月20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通知》第六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分别对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各地税务机关核定征税办法不同,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的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税务总局发布了2015年第52号公告,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纳税地点
《公告》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这一规定明确,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明确代扣代缴有关规定
《公告》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要求,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公告》明确规定,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对《通知》第六条有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限制规定。
(三)明确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
《公告》第三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公告》出台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权限划分、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异地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相互配合,及时提供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资料。
三、《公告》的调整内容
《公告》明确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调整了《通知》第十一条既可以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又可以在机构所在地扣缴税款的规定,从征管权限划分上明确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责任,避免了重复征税、保护了纳税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