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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8-24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5]100号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  人薪发〔1995〕100号 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     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附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 细则》,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1994年7月1日的起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的确定     (一)行政人员。按本人的国外行政职务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国外行政职务对应关系见附表一),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二)。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内外同级行政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凡按低于国内所任行政职务外派的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资级别按本人国外行政职务确定,其工资档次可直接进入本工资级别的最高档。     (二)专业技术人员。无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年限确定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见附表三)。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相同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工勤人员。有技术等级的工人按本人技术等级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技术等级对应关系见附表四),并按照定的任职年限执行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五)。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一技术等级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无技术等级的工人按工作年限确定工资级别和相应的工资档(分别见附表四、附表五)。     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技术等级)达到规定的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上工资档次,并从年限期满的下个月起兑现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在外任本职务(技术等级)的年限,从任本职务(技术等级)的当月起计算。具体的工作年限规定如下:     (一)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级别为三至四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满4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满3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五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每满3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工资级别为六至七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满3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八至十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工勤人员。工资级别为一级的人员,在外任本技术等级满3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二至七级的人员,在外任本技术等级或在本岗位工作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个工资档次。     四、其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由各派出单位组织实施。     (二)本实施办法中未另行规定的工资问题,参照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 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94〕财外字第350号)和人事部、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人薪发〔1994 〕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司长按国务院部委副司长确定工 资级别,其工资档次比国务院部委副司长高定一档。     (四)本实施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