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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08-14  发文字号:教财[199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部委: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配合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改革, 现决定对 (87)教计字13 9号文件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 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地居民基本 生活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确定。     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可以申请贷款。其申请贷款的数额,由学 校在贷款和获得奖学金和两项之和能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基本需要以 内掌握。     二、第四条修改为;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根据本校本、专科学生中经济 特别困难的学生数,在规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     三、本通知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修改前的条 文。     第三条  贷款限额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少数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 有困难的, 可以申请贷款,但申请的贷款和获得的奖学金两项之和全年应控制在350 元以内。     第四条  贷款的控制比例     发放学生贷款, 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0元计算,应从严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 数的30%以内。 由于各院校情况有所不同,对少数院校确需超过规定的贷款面时,应 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35%。——抄送:国家教委直属 各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