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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9-26 发文字号:教财[1994]50号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30日 人发〔199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现将《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约你们,请按照执和行。
经国务院同意, 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的基
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具体实施仍按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机关行政人员中符合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
85号文件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
执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积极调度资金,保证新增工资的及时兑现,确保今年工资
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一、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二、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总后勤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
附件一:
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发
[1993]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
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
资标准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
每月11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参照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根据机关工人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适
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
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相应提高。
二、有关政策问题
1.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 相应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
标准。 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
每月200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2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225元;获得双学士学
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元;获得硕
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90元。
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
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适当延伸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档次(详见附表、附表二)
。工资档次延伸后,凡以往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工资超过本职务(技术等级)原最高工
资档次的,进入相应的工资档次。
3.机关工人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后,其原所在的岗位工资档次不变。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四、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中央、
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
团体在京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