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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颁布时间:2015-09-23 来源:
近期,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恢复征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现就两个文件解读如下:
一、恢复征税的背景
自1994年以来,国家对国内生产流通和进口的部分化肥品种一直实行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在保障化肥供应、稳定农资价格、支持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上述政策的弊端日益显现。一方面,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在我国化肥供不应求、国家对其实行价格管制、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背景下出台的,当前市场和政策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化肥价格管制已经全面放开,供求关系已经由供不应求转为产能过剩,且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推进,化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越来越充分,继续对化肥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不大。另一方面,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农民和企业实际受益不大,还带来了重复征税和政策不统一等问题,特别是化肥产能过剩和过度施用问题日益突出,要求取消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部分化肥生产企业也建议尽快恢复征税。为了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把过量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尽快减下来的要求,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适时停止执行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90号文件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同时明确了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151号文件规定的化肥的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二)97号文件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几个具体事项
(一)有机肥在生产流通全环节继续免征增值税。97号文件没有作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192号)文件。
(二)库存化肥单独核算。
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三)免税产品和应税产品同时生产和销售时,需要注意的是用于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