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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4-01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60号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已失效)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