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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5〕99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

颁布时间:2015-10-27  来源: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下发的背景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以此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今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二、具体规定

  (一)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1号公告细化了具体征管操作规定,明确了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1.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例:A小微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应纳税额为1.8万元(18×50%×20%),减免所得税2.7万元(18×25%-1.8)。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例:B小微企业成立于2015年10月8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应纳税额为3万元(30×50%×20%),减免所得税4.5万元(30×25%-3)。

  2.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例1:C小微企业成立于2014年5月,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30万元。

  C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按实际经营月份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利润额),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由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万元,不能全部按照减半征税,在10月份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利润额)需按照20%的税率征税,10月份以后的部分可以减半按20%(相当于10%)的税率征税。

  2015年第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3÷12)=7.5万元,应纳税额为0.75万元(7.5×50%×20%);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7.5=22.5万元,应纳税额为4.5万元(22.5×20%)。减免税额22.5×(25%-20%)+7.5×(25%-50%×20%)=1.125+1.125=2.25(万元)

  例2:D小微企业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

  D公司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2015年第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3÷8)=9万元,应纳税额为0.9万元(9×50%×20%);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9=15万元,应纳税额为3万元(15×20%)。减免税额=15×(25%-20%)+9×(25%-50%×20%)=0.75+1.35=2.1(万元)。

  例3:E小微企业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3万元。

  E公司成立于10月30日,其在2015年度的利润没有超过30万元,全部符合减半征税条件,不存在划分问题。E公司应纳税额为2.3万元(23×50%×20%),减免税额为3.45万元[23×(25%-50%×20%)]。

  三、几个具体问题

  (一)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也可享受9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税的优惠。

  (二)不需要审批核准,也不需要专门履行备案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六)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不需要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