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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117号,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5-12-22 来源:原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下发了《关于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文件明确了煤炭采掘企业巷道及附属设备等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解决了长期以来的税企争议问题,扩大了煤炭采掘企业的增值税抵扣范围,这对于目前正处于低迷时期的煤炭业而言,是重大利好消息。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二、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明确了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财税〔2015〕117号同财税〔2009〕113号的比较
财税〔2015〕117号同财税〔2009〕113号相比较,有以下两大亮点:
1.财税〔2015〕117号文件扩大了煤炭采掘企业附属设备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不管是开拓巷道还是其他巷道的附属设备都可以抵扣进项税,同时还增加了煤炭采掘企业特有的降温及瓦斯抽排等附属设备的列举(财税〔2009〕113号文件未提到),另外明确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都可以抵扣进项税,同财税〔2009〕113号文件相比,抵扣范围有所扩大;
2.很长时间以来,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规定,认为煤炭采掘企业巷道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构筑物范围,巷道所耗用的设备、物资等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财税〔2015〕117号根据煤炭企业井下生产的实际情况,明确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允许抵扣进项税,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税企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