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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解读
颁布时间:2016-01-20 来源:原创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以下简称56号通知)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以下简称126号通知),明确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在此基础上为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执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提出“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对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包括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二是明确了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三是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四是明确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五是要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56号通知精神,并结合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制定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遵循“财税文件明确政策,总局公告配套征管”的规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126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93号公告。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
56号通知明确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结合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126号通知将各省级单位的试点城市进一步明确为31个。93号公告强调,非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不适用财税126号通知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适用范围。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9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按照126号通知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根据56号通知规定,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在此基础上,126号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五个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126号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93号公告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保单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
126号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区分三种情形均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一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二是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三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
同时,为便于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纳税申报,93号公告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仍沿用原纳税申报表,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需要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载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明细信息。
小编寄语:作为2016年开年实施的个税优惠红包,商业健康保险的税前扣除政策无疑是破冰之举,是税收托举民生的突破性尝试。2016年,围绕“促发展、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目标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将渐行渐近,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