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政策解读 > 正文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颁布时间:2016-02-20  来源:原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15年10月3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现将完善后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为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策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印发了《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研发活动的概念

  《通知》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调整了研发费用的范围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与旧政策相比,研发费用的范围扩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了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费用

  《通知》在人员人工费用方面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纳入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公告》明确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上述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

  考虑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通知》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公告》明确,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折旧费用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相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为了税收政策的统一,《公告》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4.将“其他相关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通知》明确了其他相关费用的内容,并规定“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公告》明确了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计算公式,即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与其他扣除限额项目相似,政策要求:当企业实际发生额小于扣除限额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当企业实际发生额大于扣除限额时,按限额扣除。

  5.首次明确研发费用需扣减相关的收入

  研发活动中产生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或者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是很常见的,甚至有的企业产品销售金额会非常大,对于该部分收入是否需要从研发费用中扣减,总局一直没有给出明确,实际执行中一直争议不断。《公告》规定,“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列举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通知》规定,企业的七类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这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区分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

  (四)规定了特别事项的处理办法

  1.《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2.《通知》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通知》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通知》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五)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通知》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此基础上,《公告》提供了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编制。

  (六)规定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及判断标准

  《通知》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上述行业的判定标准是: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这不同于以往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为标准”的惯例。

  (七)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申报及备案管理

  为保证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公告》明确,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留存备查资料。

  (八)税务机关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管理与核查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工作要求,《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公告》进一步提出了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即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

  三、执行时间及追溯期限

  新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明确,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可以理解为:2016年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纳税人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而未及时享受,在3年内可追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履行备案手续。

 



  小编寄语:2016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大!范围扩大、备案管理、核算简化、优惠追溯、后续管理……机遇和风险并存,企业要准确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