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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
颁布时间:2010-10-19 来源:
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了承租方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现从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两方面进行解读。
一、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适用13号公告的范围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1.出售资产的对象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融资租赁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2.从融资租赁企业回租时必须符合融资租赁的条件。否则不能享受13号公告的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届满,承租人付清租金后,有权按残值购如设备,出租人丧失所有权,承租人拥有所有权。
符合以下一项或数项条件的,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三)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四)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3.承租方出售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二、承租方出售资产以及回租的会计处理
(一)出售时的会计处理
1. 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
假设20×6年1月1日,甲公司将一台塑钢机按70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该机器的公允价值为700000元,账面原价为10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0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器租回。
甲公司对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会计处理如下(计算过程参见表):
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分摊表(年限平均法)
20×6年1月1日 单位:元
日期 售价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摊销期 分摊率 摊销额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20×6年1月1日 700000 600000 5年 100000
20×6年12月31日 20% 20000
20×7年12月31日 20% 20000 60000
20×8年12月31日 20% 20000 40000
20×9年12月31日 20% 20000 20000
20×0年12月31日 20% 20000
合 计 700000 600000 100% 100000
各年的会计处理:
(1)20×6年1月1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
贷:固定资产??塑钢机 100000
(2)20×6年1月1日,向乙公司出售塑钢机。
借:银行存款 7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100000
(3)20×6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度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20000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20000
以后年度类似(略)。
税务处理:
流转税:不确认收入,不征收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出售资产不确认收入,每年冲减的制造费用20000元,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
2.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
假定20×2年1月1日,A公司将一条程控生产线按2 600 000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该生产线20×2年1月1日的账面原值为2 800 000元,全新设备未计提折旧。同时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该生产线租回,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20×2年1月1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800 000
贷:固定资产 2 800 000
20×2年1月1日,向B公司出售程控生产线:
借:银行存款 2 600 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2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 800 000
20×2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40000(200000/5)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40000
以后年度类似(略)。
税务处理:
流转税:不确认收入,不征收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出售资产损失也不得税前扣除,每年增加的制造费用20000元,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
(二)回租时的会计处理
例:
1.租赁合同
20×1年12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程控生产线。
(2)租赁期:从租赁期开始日算起36个月(即20×2年1月1日?20×4年12月31日)。
(3)租金支付方式: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 000 000元。
(4)该生产线在20×2年1月1日B公司的公允价值为2 600 000元。
(5)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8%(年利率)。
(6)该生产线为全新设备,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
2.A公司
(1)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2)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A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 000元。
(4)A公司销售给B公司生产线时的帐面价为280万元。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假定无残值(为计算方便)。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那么我们再比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账面价值:
本例中A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因此应选择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8%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1 000 000×3+0=3 000 000(元)
计算现值的过程如下:
每期租金1 000 000元的年金现值=1 000 000×(P/A,3,8%)查表得知:
(P/A,3,8%)=2.5771
每期租金的现值之和=1 000 000×2.5771=2 577 100(元)
由上面计算可知: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2 577 100元大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90%,即(2 600 000×90%)2 340 000元,满足融资租赁的条件,因此,A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2 577 100元小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2 600 000元。
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其折现值2 577 100元。
第三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3 000 000-2 577 100=422 900(元)
第四步,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资产价值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账务处理为:
20×2年1月1日,租入程控生产线: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 2 587 1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22 9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 000 000
银行存款 10 000
2.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确定融资费用分摊率
由于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值,因此该折现率就是其融资费用分摊率,即8%。
第二步,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表21?1)
*做尾数调整:74 070.56=1 000 000-925 929.44
925 929.44=925 929.44-0
第三步,会计处理为:
20×2年12月31日,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20×2年1?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每月财务费用为:
206 168÷12=17 180.67(元)。
借:财务费用 17 180.67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7 180.67
20×3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20×3年1?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每月财务费用为:
142 661.44÷12=11 888.45(元)。
借:财务费用 11 888.4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1 888.45
20×4年12月31日,支付第三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20×4年1?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每月财务费用为:
74 070.56÷12=6 172.55(元)。
借:财务费用 6 172.5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6 172.55
3.计提租赁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见表21?2)
第二步,会计处理
20×2年2月28日,计提本月折旧=813 088.57÷11=73 917.14(元)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73 917.14
贷:累计折旧 73 917.14
20×2年3月?20×4年12月的会计分录,同上。
企业所得税处理:
1.20×2年末:根据13号公告的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未确认融资费用206 168元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进行纳税调整。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因此提取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813 088.57元与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560000元(2800000/5=560000)的差253088.57元进行纳税调增。
2.20×3年末:未确认融资费用142 661.44元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进行纳税调整。提取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887005.71元与税法允许的折旧560000元(2800000/5=560000)的差327005.71元进行纳税调增。20×4年类似。
3.根据上述结果,发生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等其他费用未在税前扣除,13号公告也未进行明确,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手续费、差旅费应属于期间费用,不属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因此10000元的手续费、差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应在发生年度20×2年纳税调减。
三、 执行效力
13号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该文件的执行对纳税人来说是有利的,因此根据法理的规定,可以溯及既往,进行追溯调整。追溯既包括流转税,也包括企业所得税,均可按公告的规定进行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