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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10-07-08 来源:
一、出台背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进行明确。
二、适用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两类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指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
2、其他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对两类纳税人做出了具体解释
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2、其他一般纳税人
国税发[2010]40号文第四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骗取出口退税的;(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新旧政策辅导期管理纳税人对比
1、原辅导期管理政策规定三类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2、新旧政策主要三项区别:
一是原对“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人员50人以上”大中型企业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标准以下的实行辅导期管理。新政策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二是新政策只对符合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从量上对纳入辅导期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收窄。对超过规定的注册资金人数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实际达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商贸企业不实行辅导管理。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是原政策未有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作出规定,新政策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其他一般纳税人”进行了明确。纳税人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不具备正常纳税的能力,实行辅导期管理。
三、纳税辅导期限规定
(一)基本规定
按两类纳税人分类确定纳税辅导期限。国税发[2010]40号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二)新旧政策纳税辅导期限对比
原辅导期管理政策规定,新办商贸企业如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实行辅导期管理,辅导期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国税发明电[2004]37号、[2004]62号)。国税发[2010]40号文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为3个月,期限缩短,体现了鼓励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目的。
四、纳税辅导期管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程序
(一)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管理认定程序
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以在开业时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认定程序如下:
??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受理: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二是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税务机关实地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税务机关认定: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其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认定程序
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三)新旧政策的区别
一是原政策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新政策履行告知程序,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是原政策对新办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达标认定时实行辅导期管理,未有对其他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规定。新政策值得关注的是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对于处于正常经营期间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带有惩戒性的。这个环节中稽查部门的参与,是“其他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前置程序,《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是主管税务机关行使对“其他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这种权利的必备书证之一。
三是税务机关审核程序不同,原政策规定的审核程序是: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而且对审验的内容规定的十分详细;新政策简化了审核程序和内容,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受理??审核??实地查验,明确实地查验包括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也是各省税务机关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依据《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实行辅导期管理。
五、辅导期转正的管理
(一)基本规定
新政策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新旧政策对比
1、原政策规定: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新旧政策相同点是纳税人不达到征管要求,便一直不能脱离纳税辅导期管理。不同点新旧政策征管要求的条件不同,新政策未有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新政策辅导期结束后仍有可能继续实行辅导期管理,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可从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也就是在辅导期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有税收违规行为,将面临被重新或多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风险。
六、辅导纳税人日常征收管理
(一)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1、基本规定
(1)新政策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新政策第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2、新旧政策对比
新旧政策“先比对后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政策基本一致。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抵扣凭证,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全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对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面临无法申报抵扣进项的风险。
(二)专用发票发售管理
1、基本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3、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2、新旧政策对比
原政策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新政策对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但“限量限额”发售发票的原则没变。
(三)增量发票预缴税款
1、基本规定
(1)新政策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2)新政策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2、新旧政策对比
新旧政策规定基本相同主要政策点:
一是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发票,仍执行“预缴增值税”,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二是预缴增值税的原则是,辅导期内“只抵不退”,辅导期后“一次性退还”。
七、会计核算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