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6-08-15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77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