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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9-01 发文字号:信部联产[2006]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为了保证我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实施,落实对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序列号管理的要求,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申请材料
2、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
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 (盖章)
申请产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生产企业在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和《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中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需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组织生产时,应按《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申请材料》电子文本可以在信息产业部网站 (www.mii.gov.cn)下载。
2、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按照《GB 18240.6设备编码规则》以及《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写和标识,应保证产品序列号连续、唯一、正确,标识清晰、牢固、便于查验。产品序列号的标识式样参照标牌格式示意图。
3、不同类型和不同型号产品应分别从000001(税控IC卡为00000001)开始以依次递增的方式连续编写。
4、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分别填写申请表。
5、申请企业应如实、详细地填写本表所有项目,文字应清晰、完整、不得涂改;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6、按要求在注明的地方加盖公章。
7、申请受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一号九层
邮政编码:100007
电 话:010-84029837,010-64007689
传 真:010-6400768l
E-mail:shuikong-number@cesi.ac.cn
目 录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申请表……………………………1
二、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
三、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中标文件复印件……………………3
四、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使用情况表………………………4
五、税控收款机产品销售情况表………………………………5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申请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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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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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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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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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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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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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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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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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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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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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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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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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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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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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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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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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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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分配截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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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起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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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截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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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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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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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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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 ||||
(企业公章) | ||||
年 月 日 |
注:
1、按照《GB 18240.6设备编码规则》,产品类型表示为2位十进制数字,其中左边1位“0、1、2”表示税控收款机,“3、4”表示金融税控收款机,“5”表示税控器,“6”表示税控打印机。“7、8、9”暂保留;右边1位由生产厂商根据产品的不同型号自定义。
2、税控专用IC卡类型编号表示为1位十进制数字,其中“O”表示税控卡,“1”表示用户卡,“2”表示税务管理卡,“3、4、5、6、7、8、9”暂保留。
3、税控IC卡企业无须填写中标通知书编号。
二、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注:此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三、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中标文件复印件
注:此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四、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使用情况表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序列号段 |
已分配数量 |
已使用数量 |
未使用数量 | ||
前批分配数 |
累计分配数 |
前批使用数 |
累计使用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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