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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情况的报告
颁布时间:2006-12-05 发文字号:晋地税发〔2006〕204号
省政府: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规定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自行纳税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根据税法修订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从去年下半年着手起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多次征求各地税务机关、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作了多次修改,今年11月1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获得通过,11月6日下发各地执行。《办法》的下发执行,是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得到贯彻实施的具体举措;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2006年11月21日至2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杭州召开了全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会议,部署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到会讲话。总局对贯彻实施《办法》提出了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近期目标是:确保全面顺畅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特别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在纳税人申报过程中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并对重点纳税人有疑点的纳税申报进行处理,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得到贯彻落实。长期目标是:不断扩大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拓宽采集个人涉税信息的渠道,为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有效监控和对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的有效管理,切实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创造必要条件;培养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习惯,增强纳税人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中的法律责任,提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的遵从度;不断提高税务机关接受和处理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的能力、实际征管的能力,为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同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主要的有八条:一是以最快速度在税务系统内传达学习《办法》,讨论、领会《办法》的有关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准备;二是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三是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为《办法》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四是制定落实《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展开;五是抓紧对税务干部的培训,适应受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需要;六是做好《纳税申报表》的印刷、领取、发放工作,方便纳税人使用;七是认真落实《办法》的对外宣传辅导,提高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性;八是研究预测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制定落实工作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我局于12月1日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议,认真研究了贯彻落实《办法》的措施:一是成立了贯彻落实《办法》的领导组,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卢晓中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跃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组的成立为《办法》的落实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实行了责任制。二是制定了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以保证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三是拟定于12月上中旬召开全省地税系统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会议,部署《办法》的贯彻落实;四是在12月中下旬对系统地税干部进行培训,做好从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受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相关准备;五是搞好《办法》的对外宣传辅导,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六是制定应急预案,保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