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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6-06-06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6〕141号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莒山煤矿核销资产损失的请示》(晋市地税发〔2006〕26号)收悉。经审核,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5721510.11元,其中:固定资产净损失791272.77元、存货净损失956937.65元、投资损失900000元、坏账损失3073299.69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经2006年5月23日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允许该公司将上述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应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制定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积极清理回收货款,对已核销的坏账要单独造册登记,在收回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