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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西柳林兴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7-02-01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6〕197号
吕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西柳林兴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税前处理财产损失的请示》(吕地税税二发〔2006〕31号)收悉。经审核,山西柳林兴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损失14654932.69元,其中:固定资产净损失7395383.39元、存货净损失1927651.32元、赔偿损失1105572.01元、坏账损失4226325.97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有关规定,经2006年7月19日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允许该公司将上述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应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该公司申请的因存货损耗造成的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由该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自行申报扣除,主管地税机关要做好自行申报扣除的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制定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积极清理回收货款,对已核销的坏账要单独造册登记,在收回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