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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市联运总公司印制联运行业专用发票请示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7-02-09  发文字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你处关于太原市联运总公司申请印制《太原市联运总公司联运行业专用发票》的请示(并地税征便函[2006]3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印制《太原市联运总公司联运行业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并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太原市联运总公司联运行业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14000×1×401。 二、《太原市联运总公司联运行业专用发票》使用省局监制章,其他防伪措施参照太原市地税局新版发票的防伪措施执行。《太原市联运总公司联运行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共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交款核销联。 三、《太原市联运总公司联运行业专用发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领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市局征管处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征管处统一印制,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专用发票事宜。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该发票的管理,实行验旧购新,严格控制发票领购数量,并将开票情况与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四、纳税人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季报表,开具发票时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