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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划转太旧路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6-10-25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6〕254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西省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划转太旧路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并地税发[2006]194号)收悉。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山西省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划转太旧路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不动产(含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即视为销售不动产。山西省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将太旧路资产划转给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资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