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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12-13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6〕28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使用的保险费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发票联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应在每年年中或年底前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印制计划,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局统一安排印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保险费发票。
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代码为214000×3×615。
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各市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目前可暂不以电子方式报送。
五、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及主管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其发票购领、使用、保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发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