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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12-14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6〕29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接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晋建总财发〔2006〕86号),经调查测算,核定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为3131万元,剔除自营收入后允许其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1127万元,由其所属企业按经营收入的0.25%计缴。对所属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应按税收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