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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10-26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443号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大同振华支行等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工银晋函[2006]31号)。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中国工商 晋国税函〔2006〕443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振华支行,于2004年12月28日升格为一级支行,独立核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大庆路支行,于2005年1月31日升格为一级支行,独立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106号)和《山西省国家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晋国税所发[2001]50号)之规定,上述两个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实行汇总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