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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5-19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6〕8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办货物运输企业,由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由地税机关代开的发票原件及对应的完税凭证原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办理退税或抵缴企业所得税手续。在汇算清缴时,办理结算。
    二、新办货物运输企业,由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统一代征的税款,而办理的退税超出国税机关已征的企业所得税时,由国税机关出具《退税(抵税)确认书》,由地方税务局办理剩余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业务。汇算清缴结束后,同级国税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及时将信息传递对方备案。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新办货物运输企业由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并代征税款而发生的退税事宜,进行一次清理。对以前年度发生的退税,以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