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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改变所属县支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6-01-1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关于改变所属县支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申请》(晋人保财险发[2005]130号)收悉。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改变财务和会计核算体系后,要求相应改变县级支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管理的需要,取消了县支公司的保险业务管理职能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职能。全省各县(区)支公司不设会计机构,不行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能,其会计核算集中至市分公司财务中心。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函[2002]226号有关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所属各县(市、区)支公司已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故不再在当地国税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由市分公司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